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和閉環管理,提升機構編制管理法定化、數字化、精細化水平,依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以下簡稱“實名制管理”)是以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庫為基礎,以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為依托,以機構編制實名使用審核為抓手,按照數字化改革的理念,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社會保障等管理工作有機結合,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緊密協作,確保實際機構設置與審批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準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實名制管理必須全面貫徹黨管機構編制重大原則,落實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堅持全市統籌、分級負責,依規用編、實名使用,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共建共享、協同聯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群團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五條 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包含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實有人員信息、編外用工等。
(一)機構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機構名稱、性質、規格、隸屬關系、批準文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費形式、類別、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等。
(二)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編制種類、編制數量、領導職數(部門或單位的領導職數、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變動及實際使用情況等。
(三)實有人員信息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所在處室(部門)、在編狀態、使用編制類型、職務情況、崗位類別、在崗狀態、入編時間等。
(四)編外用工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編外用工控制數、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崗位分類、具體工作崗位、用工方式、進入本單位時間等。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實名制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并做好與上一級實名制數據庫的對接貫通;及時更新、維護機構編制臺賬信息;核準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計劃;審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入編登記;審核在編人員信息變更;審核部門或單位申報的實有人員職務信息是否超出本單位領導職數限額;核準編外用工控制數;審核編外用工管理臺賬信息及變動情況;監督檢查機關事業單位實名制管理制度的執行及數據維護情況。
第七條 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及核準的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計劃,辦理人員調配、招錄(聘)等審核備案手續,按規定辦理人員工資核定手續。人力社保、醫保部門根據人員使用編制類型等信息辦理社保、醫保等手續。財政部門根據“三定”規定等機構編制文件、實名制數據和人力社保、住房公積金管理、醫保等部門的數據,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安排預算。
第八條 市級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機關事業單位負責執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各項規定,根據“三定”規定等機構編制文件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計劃,及時做好人員出入編登記、信息變更等,確保按核定的編制配備人員、按核定的職數配備干部、在控制數限額內招用編外用工人員,并及時做好編外用工實名制數據維護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調配和招錄(聘)工作人員,應事先辦理編制使用計劃核準手續。
(一)公務員招錄、選調生、遴選等集中用編,由用人單位根據空編情況和工作實際,研究提出公務員招錄、選調生、遴選等初步需求,經主管部門匯總并初審同意后,向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申報需求計劃。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同意的,由機構編制部門通過實名制系統下達編制使用計劃,分配編制使用核準單號。
(二)公務員調動、事業人員招聘和調動等日常用編,由用人單位根據空編情況和工作實際,研究提出用編需求計劃,并通過實名制系統進行申報,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流轉到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機構編制部門一般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使用計劃線上核準,生成編制使用核準單號,同步流轉至組織、人力社保部門待激活。
(三)接收軍轉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用編,由機構編制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轉業軍官安置協同工作機制等有關規定,研究提出轉業軍官安置用編需求計劃。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須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調配任免處級及以下領導干部。在任免權限內晉升、新任領導干部,應事先通過實名制系統申報領導職數使用計劃,涉及干部調動的應同時申報編制使用計劃。機構編制部門一般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事項的線上核準,生成領導職數和編制使用核準單號,同步流轉至組織、人力社保部門待激活。
第十一條 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使用計劃審批機關事業單位調配和招錄(聘)工作人員計劃,并在實名制系統中激活相應的編制使用核準單號。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核準的編制使用計劃和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批準的工作人員調配和招錄(聘)計劃,按規定程序完成人員招錄(聘)后,應當及時通過“一件事”平臺,依據編制使用核準單號,辦理人員入編登記以及人員工資的核定、發放和社保、醫保等手續。
第十三條 市委管理的干部,憑組織部門開具的干部行政介紹信或任職文件直接通過實名制系統辦理入編登記手續。接收的軍轉干部,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定的接收軍轉干部名單,通過“一件事”平臺直接辦理人員的入編登記以及人員工資的核定、發放和社保、醫保等手續。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發生調出、退休、辭職(解聘)、開除等減員的,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名制系統或“一件事”平臺辦理人員出編手續。
第十五條 組織、機構編制、人力社保、醫保等部門應當依托實名制系統和“一件事”平臺,加強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人員招錄(聘)、干部任免調配、工資核定和發放、社保、醫保等管理協同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在編人員辦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社保、醫保等手續。
第五章 數據管理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根據數字化改革要求,積極推動實名制數據同組織、財政、人力社保、大數據等部門關聯數據的互聯互通,確保實名制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范,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門戶網站、浙政釘等政務平臺中機構編制、在編人員職務等信息和實名制數據一致、同步更新。
第十七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臺賬管理,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在審批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名制數據更新。
(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立、合并、分設、撤銷的。
(二)機構性質、經費形式、隸屬關系、機構規格、機構名稱等變動的。
(三)編制類別、編制數(周轉編制數)、領導職數變動的。
(四)編外用工控制數變動的。
(五)其他信息變動的。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負責實有人員信息臺賬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實名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一)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保密相關規定,做好機構編制和人員信息的安全防護,妥善保管系統賬戶、密碼,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用戶端),及時更新、報送非涉密信息,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二)機關事業單位實有人員信息變動的,應當在組織人事相關手續辦結后,于5個工作日內在實名制系統完成人員入(出)編或在編人員信息變更。職務職級變動人員的信息更新后,通過實名制系統導出《職務職級任用情況登記表》,作為辦理工資核定的必要材料。
實有人員信息變動包括:新增(含調配、招錄、招聘、政策性安置等)、減少(含調出、退休、辭職、辭退、解聘、自然減員等)及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職級變動等。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機構編制月報制度,提交機構編制月報前,認真審查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員信息,確保變動信息更新到位。
第十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加強實名制數據日常校驗核對,規范審查審核程序,確保及時發現異常數據并予以修正。
(一)常態化開展實名制數據隨機抽查。結合機構編制月報審核、用編用職計劃核準、機構編制統計年報、機構編制核查等,對實名制數據維護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二)堅持機構編制審批聯動。將實名制數據信息的準確性作為機構編制事項調整的重要前置審查依據,對實名制數據維護不準確、更新不及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部門,暫停辦理用編用職等機構編制事項。
(三)定期開展實名制數據比對。每年至少集中開展1次實名制系統、浙政釘、工資、社保、醫保等業務管理平臺信息比對,確保機構編制人員信息真實準確、同源統一。
第二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通過浙江省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集中受理、審核市級各部門提交的實名制數據共享申請,按照標準技術規范,以批量推送或數據接口形式提供共享服務。因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等原因不予共享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向申請使用部門說明理由。數據使用部門負責共享數據的使用安全,不得將實名制數據提供給非授權第三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機構編制重要敏感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聯合紀檢監察、組織、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等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機構編制部門通過實名制系統,對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使用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和跟蹤預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規定,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用編核準,導致超編進人、超領導職數配備干部的。
(二)偽造、篡改、瞞報、虛報、拒報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信息的。
(三)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泄露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數據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全市法院、檢察院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民辦事業單位報備員額納入機構編制實名制系統單列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波市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實施辦法》(甬編辦〔201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