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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市級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人事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發布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人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寧波市市級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編外用工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控制數內招用并承擔相關費用,從事執法輔助、工勤服務等,納入編外用工實名登記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人事管理按照限額控制、效能優先、依法招用、實名登記、能進能退的原則組織實施。

 編外用工一般采取單位自主招聘或勞務派遣形式。鼓勵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實行社會化管理,采取勞務派遣形式用工。

第二章  崗位和招用

  編外用工主要用作輔助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開展正常工作。現有編內人員能夠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不得招用編外用工。

 機關事業單位應在編外用工控制數額內,通過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系統提出崗位使用申請,經市委編辦核準后,由主管部門在核準使用的崗位數額內組織開展編外用工招用,并督促指導用工單位及時完成新招用人員的實名登記。

 編外用工一般按以下崗位進行分類:

1.執法輔助類:(1)執法輔助崗位:在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2)一般輔助崗位:協助開展業務、事務辦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2.工勤服務類:(1)工勤服務崗位:從事工勤保障工作;(2)技術服務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編外用工不得在用工單位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從事行政執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工作。警務輔助人員、司法雇員、公辦幼兒園勞動合同制教職工管理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要提高用工標準,新聘人員原則上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可放寬至高中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招聘編外用工,要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一般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用人情況組織招聘,也可委托具有命題、考務組織經驗的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代為實施。

 招聘非專業性、非緊缺性的通用崗位人員,原則上應按照發布公告、考試、體檢、政審、考察、公示等流程進行。專業性崗位可適當簡化考試程序,在通過直接考察教育背景、專業素養、技術水平等情況的基礎上進行政治審查,經集體研究后聘用。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社保管理

十一  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招聘編外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及其他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  機關事業單位自主招聘編外用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范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等。

十三  勞務派遣形式編外用工,相關各方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依法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編外用工業務能力、職業素養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切實規范和嚴格落實對編外人員的保密紀律教育管理。堅持激勵先進、獎勤罰懶,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加強編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己朔譃閮炐恪⒑细?、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人員一般不超過用人單位編外用工總數的15%。年度考核等次與年終績效獎金掛鉤,并作為續用或終止用工及績效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按規定程序與編外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與勞務派遣機構解除用工協議:

1.因單位臨時性、輔助性工作已完成,編外用工控制數相應核減的。

2.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因個人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被新聞媒體公開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如多次曠工、不服從單位管理、非正常上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7.有其他應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  各區(縣、市)參照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編外用工人事管理制度。

十七  本指導意見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國家、省對編外用工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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