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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23-08-2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規則(試行)》《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調查核實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眼于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政治監督,強化職能監督,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追究失職失責失察責任,維護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三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遵循懲防并舉、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落地生效。

第四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工作主要包含線索管理、調查核實、處理問責、跟蹤問效等內容。

第五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采取處理措施,以及對違規單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實施問責。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相應管理權限承擔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具體工作,加強預防教育,跟蹤督導處理措施和問責決定的落實。紀檢監察機關、巡察機構以及組織、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根據工作需要協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開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單位是指實施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黨委(黨組)、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其中,各類機關是指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各類事業單位是指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上述各類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由政府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第二章  線索管理

第七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問題線索的搜集、接收、受理等日常工作,并對下列渠道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核。

(一)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審計監督發現的。

(二)機構編制核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督發現的。

(三)機構編制質效評估、重要事項報告、數字化平臺監測、實名制管理中發現的。

(四)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中發現的。

(五)機構編制信訪舉報和媒體反映的。

(六)其他渠道發現的。

第八條  線索初核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復雜的,經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初核主要采取個別溝通、調閱材料、查詢機構編制實名制數據等方式,初步了解所反映問題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經初核,有事實和證據證明存在如下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并作進一步調查核實。

(一)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不按照三定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擅自調整機構管理體制,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的。

(三)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范圍、擠占挪用基層編制的。

(四)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的。

(五)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重要事項、登記管理數據、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的。

(六)違規在規范性文件中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以及召開會議、電話通知、口頭打招呼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

(七)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的。

(八)違反編外用工管理工作規定,偽造、虛報、瞞報、拒報編外人員有關數據等,超控制數聘用編外人員,超預算、無預算安排編外聘用人員經費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變相用工的。

(九)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調查核實

第十條  調查核實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督檢查職能處室征求相關業務處室意見后,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被調查對象,依法依規開展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調查核實應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必要時可以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可視情邀請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巡察機構以及組織、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  調查核實應事先制定方案,明確調查內容、職責分工、方式方法、時間安排等,并按程序組織實施,查明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發生原因、實際后果、相關責任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調查核實可以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調閱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書面函詢等方式進行,收集有關證據。證據須真實、有效、完整,證據之間沒有矛盾且邏輯上能夠相互印證,支撐調查結論。

第十四條  調查核實應綜合分析研判獲取的全部證據和情況,對下列內容作出認定:

(一)是否存在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二)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

(三)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責任。

(四)其他需要認定的內容。

認定內容應由調查人員向被調查對象反饋,聽取其意見,依規依法保障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申辯申訴權。

第十五條  調查核實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因不可抗力或情況復雜在調查期限內不能完成的,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十六條  調查核實終結后,應當形成調查核實報告,內容包括線索來源、調查過程、認定結論、處理和問責建議等,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核,重大情況報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審定。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調查,被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

發現調查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被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偽造、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違反工作紀律情形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處理問責

第十八條  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對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經報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在一定范圍內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

(二)責令限期糾正。對有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單位,應當書面責令其限期糾正,并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違規單位應當在期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情況復雜、整改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違規單位應當在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向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書面說明理由并申請延期。最長整改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三)予以糾正。對拒不落實責令限期糾正要求的違規單位,或者經調查認為必要時,經報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可直接予以糾正。

上述處理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依照規定合并使用。

第十九條  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約談。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應當約談違規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指出相關問題、開展紀律提醒、提出整改要求。約談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二)責令說明情況。對違規違紀違法情節說明不詳實、整改情況不完備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人在1個月內書面說明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背景、決策過程、原因分析、整改方案等情況。

(三)下達告誡書。對約談或者責令說明情況后再次發生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應當向其責任人下達告誡書,指出相關問題、開展嚴肅批評、進行紀律申誡。

第二十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采取的處理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違規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可會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一)違反機構編制黨內法規、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及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對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經采取處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問責的其他情形。

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單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三條  對違規單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單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決定或者問責建議,應當按程序報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并報同級黨委批準后作出。

第二十五條  問責決定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黨組織或者批準人、生效時間、被問責人的申訴權限和渠道、通報范圍等。

第二十六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

第二十七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接訴紀檢監察機關和機構編制部門應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

第二十八條  對于失職失責危害嚴重,需要對問責對象給予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的,應當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任免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并提出處理建議。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嚴肅問責。

第五章  跟蹤問效

第三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跟蹤督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管理與監督檢查聯動機制規定,自決定調查核實之日起,暫停受理、辦理被調查有關地區或者單位的機構編制申請事項。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措施和問責決定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機構編制重要事項報告內容。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作用。及時通報查處的典型性、普遍性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案件,以案明規、以案釋紀,推動各部門舉一反三,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第三十二條  強化機構編制紀律宣傳教育。各級各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要將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列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重點對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人員等,加強機構編制紀律教育。對新任職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負責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干部,要將遵守機構編制紀律納入任職談話內容。黨校(行政學院)要將機構編制法規制度和紀律規定列入主體班次教學內容。

第三十三條  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預防、查處、問責相統一的工作機制,構建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源頭防范、全程監督、糾治整改、處理問責、跟蹤問效閉環防控工作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市)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相關制度規定,規范本地區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寧波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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